浙大儿院门诊与住院相关事宜告知
告病友书
尊敬的患儿和家长:
你们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要求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患者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当前防控形势与我院实际情况,现将门诊与住院就诊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划重点 01
门诊事宜
1、门诊正常开放,普通门诊、专家门诊都可提前预约挂号。
周一到周五:
专家门诊、普通外科:上午8:00-12:00,下午1:30-5:00
普通内科:上午8:00到晚上12:00(日间门诊上午8:00-下午5:00;夜间门诊下午5:00-晚上12:00)
周六日:
普通外科:半天(上午8:00-12:00)
专家门诊:部分科别半天,部分科别1天,可提前三天省预约平台或医院APP查询、预约
普通内科:上午8:00到晚上12:00(日间门诊上午8:00-下午5:00;夜间门诊下午5:00-晚上12:00)
为避免交叉感染,可预约的科别请尽量提前预约挂号。
2、暂停内科、呼吸科、感染科等科的预约挂号及自助机、APP挂号,患儿就诊必须先在门诊大厅预检,并根据预检护士发放的预检号挂号就诊。
通过网上预约,自助机、APP及窗口挂号的专科病人如有发热也请先到预检处预检分诊。
3、常规发热门诊两院区24小时全程开诊,体温超过37.5℃的患儿,请前往发热门诊预检后就诊,发热门诊提供就诊、检验、拍片、治疗服务。
4、暂停日间手术及择期手术,急诊手术保持开放。
5、根据管理部门要求,1月30日起,口腔科仅在滨江院区保留口腔颌面外科急诊,仅处理外伤、颌面部间隙感染等急症,其余项目全面暂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停诊期间,所有预约取消。
6、2月11日至2月21日,儿童保健科电话咨询时段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电话0571-88873300。
儿童健康体检相关问题及预约可致电儿童健康管理中心:0571-88873563。
7、部分科室开通线上咨询服务,家长和患儿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免费咨询新冠肺炎,呼吸科、神经内科、血液科、内分泌科可在线复诊和开电子处方,其他多种疾病也可网上问诊,进行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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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您或陪护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请前往滨江院区感染楼一楼就诊:
(1) 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 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3) 发病前14天内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史
(4) 聚集性发病(除患儿外,周围还有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其中有患者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5) 目前处于居家隔离患儿
9、根据浙江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来院就诊儿童及陪护人员测量体温的防控制度。请所有就诊人员自觉接受体温测量。
10、门急诊患儿及陪同家属必须佩戴口罩,为了减少交叉感染,最多限2名家属陪同就诊。
划重点 02
住院事宜
1、住院患儿家属需仔细阅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告家长书》并如实填写表格。
2、内科住院患儿每日限1人陪护,病危患儿可2人陪护。外科住院患儿手术当日限2人陪护,其余时间限1人陪护。特殊情况需2人及以上陪护需经主管医生同意并发放陪护证。
陪护人员出入病区出示“陪护证”,不得携带除生活用品外的其它物品。
更换陪护人员请主动告知并登记接受排查。
3、如有以下流行病学史、接触史及发热(体温超过37.5℃),或有其他可疑不适症状者请勿陪护:
(1) 2周内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
(2) 2周内旅行或居住处/社区有报告病例
(3) 2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 2周内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史
(5) 聚集性发病(除患儿外,周围还有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其中有患者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6) 目前处于居家隔离患儿
4、所有监护室、新生儿无陪病房与患儿家属交待病情仅限2名以内家属(家属必须无流行病学史接触史),家属不得进入相关诊疗区。
5、特殊时期,患儿住院期间不得请假离开医院,一律谢绝探视。
6、严禁将非住院儿童带入病房。
划重点 03
其他事宜
1、因疫情防控升级,对医院出入院通道进行调整。
(1) 滨江院区
就诊患儿从东门1(儿康路)进,东门2出。
(2) 湖滨院区
入院线路①:从中山北路孩儿巷路口(张同泰旁)——广福路——医院西门。
线路②:从延安路庆春路口驶入儿保就诊专用道——竹竿巷——医院南门。
出院线路①:医院西门——广福路——中山北路孩儿巷路口(张同泰旁)
线路②:医院南门——山子巷——庆春路
2、就诊时,患儿和家长均应做好防护,应全程戴好口罩、手不触碰眼口鼻等,勤洗手。
3、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保持一米距离。
写在最后:
所有来院人员不得隐瞒与疫情相关的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入扩散,将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最大限度降低医院交叉感染风险,最大可能保护您和他人的健康与安全,敬请广大病友理解配合!
浙大儿院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