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2011版)

发布时间:2014-04-29 15:54:57 浏览量:1476

为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有效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反弹与蔓延,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2010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卫生部《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浙江省卫生厅《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浙江大学《进一步加强廉洁教育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牢固树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思想

自2006年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以来,本院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教育平台,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努力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努力探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仍比较严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仍易发多发,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卫生行业形象。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的重要措施,是整顿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控制和降低医疗价格的必然要求,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卫生系统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纠正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心安理得”、“侥幸心理”、“从众心理“、“不平衡心理”等不正确认识;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牢固树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思想,时刻紧绷拒腐防变这根弦,深入持久地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二、加强廉洁教育长效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廉洁行医氛围

根据医院《进一步加强廉洁教育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继续深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岗位的职业道德与医德医风教育、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教育、预防与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面典型教育,弘扬大医精诚、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二)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引导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洁从业。

(三)结合我省卫生系统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充分利用《镜鉴录》、《警示录》、警示教育基地等,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慑作用,增强廉洁从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算好事业账、经济账、家庭账、人生账,提高医务人员拒腐防变能力,营造医院良好的廉洁行医氛围。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落实抓好防控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各项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在防治商业贿赂中具有根本性和长期性。医院各部门要在过去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分析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认真开展临床路径和单病种收费试点工作,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力度,以建立健全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加强制度执行力,加大制度执行的宣传教育,强化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一)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考评机制。严格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不断完善医院《医德医风规范实施办法》、《医德医风考评实施办法》,将医德考评与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二)建立健全医院医疗行为的日常监管机制。一是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为重点,强化医疗服务监管。严格执行《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方案》、《处方管理办法》和处方点评制度,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积极探索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坚持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建立抗生素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推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严格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二是以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为重点,加强收费监管。健全医院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防止多收费、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三是积极推进单病种付费。制定完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项目的临床路径,扩大单病种付费范围,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四是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三)建立健全医院加强药械、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购销渠道管理,严格药品采购的审批。针对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采购经办机构药剂科的内部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要加强网上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监管,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开单提成等行为,防止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的检查制度。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电子监管制度,完善药品安全再评价体系。

(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执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继续抓好对财务、基建、采购、干部选拔、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科研经费、后勤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制约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价格政策,完善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完善医院基建、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投标制度;积极参加省政府组织的集中招标,纪委和监察室参与医院各项招标会议和设备、物资采购、基建项目等的开标;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执行签订合同前将企业或商家上报到省卫生厅进行《不良记录查询系统》查询,合同中附《医药购销廉洁承诺书》等廉政条约,努力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规程,严防隐患,保障安全,着力防止在滨江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不良问题,创建廉洁工程。

(五)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管控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加强经济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过程监管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保护捐赠资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医院合法接受和合理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资金。

(六)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加强对医院计费收费人员的统一规范化培训。

(七)建立健全监督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兼职纪检委员和民主党派、职代会代表参与相关监督工作的作用;建立行风监督员监督制度、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自觉接受社会对医院行风情况的监督。

四、严格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一)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健全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

(二)医院各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非为工作目的、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三)加大对统方行为的教育与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自查、谈话、教育,签订行风建设责任书、抵制商业贿赂承诺书、《严格执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承诺书》等工作;定期向院领导汇报信息安全情况,从技术层面上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监管。

(四)积极探索加强药品用量统方管理新机制,认真完成卫生部、省卫生厅专题调研任务。

(五)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

五、执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反腐纠风工作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院长、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双组长,全面负责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党委副书记、分管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院长、书记负责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二)明确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等上级部门有关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反腐纠风工作责任制,明确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医院领导岗位廉政风险防范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完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

(三)研究制定总体方案和有关规定,研究处理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重点加强对药品、耗材、植入性材料等采购、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良倾向的苗头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积极推进单病种收费管理,降低医疗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六、严肃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和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的重要保证,必须始终抓紧抓好。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公示投诉流程与投诉须知,做到及时受理、落实责任、依法查处、按时办结、认真反馈,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二)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特别是上级部门转办件的核查力度,严肃查处,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定要切实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对收受商业贿赂,违反规定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廉情信息收集运用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89号)要求,及时上报重要廉情信息,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五)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和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向有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并配合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对行贿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方。

(六)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坚持对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汇总剖析,认真分析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案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