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4-08-12 07:56:36 浏览量:1280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经院长书记联席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患者的权利和义务》,请遵照执行,并告知患者及家属。

一、患者的权利

(一)拥有健康权、就医权、选择权、知情权和隐私权,享受平等医疗权,有权知晓医院的服务内容和有关的规定,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有权要求安全的医疗环境,有权要求自身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三)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有权了解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有权查阅其医疗费用清单,并有权了解各项支出的用途。必要时委托一位代理人,作为上述内容的被告知者。

(四)当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除非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

(五)在法律、病情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转院、自动出院,但须自行承担风险。

(六)有权对施治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出院时有权了解需要注意的有关信息。

(八)有要求保密的权利。有权要求保密个人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与治疗无关的人员在使用病历前需得到医务科同意。

(九)有共同委托鉴定权。按有关法规有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及共同封存的权利,但有三个要求: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资料(门诊病历,除病程录和会诊报告外的住院病历)、“加盖证明印记”、“应当有患者在场”。 

二、患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无权要求医生提供不实资料或诊断证明。

(二)服从医院及医护人员的管理和安排,如实向医生、护士反映自己的病情,主动提供真实的个人相关资料和尽可能完整的病历资料,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三)遵守医嘱,接受治疗和护理;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协助医院保持良好的医疗环境,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自行保管个人用品和财物。

(五)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支付属于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七)不得在医疗机构故意扩大事态、悬挂横幅、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八)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等;不得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九)不得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十)不得实施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