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三重一大” 监督管理制度(2014年7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9 15:08:35 浏览量:1478


 儿院党委〔2014〕17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三重一大” 监督管理制度(2014年7月修订)》的通知

 

 

纪委、各科室、各党支部、工会、团委:

经院长书记联席会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2014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往制定的《医院“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2014年7月修订)

 

 

                      中共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委员会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2014年7月28日

 


抄报:浙江大学党委、纪委、组织部、监察处,医学院,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三重一大” 监督管理制度(2014年7月修订)

 

    严明纪律、改进作风、强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高校附属医院科学民主决策的保障和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浙江大学、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大学医学院等上级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经院长书记联席会研究决定,特修订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定义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执行情况;

2、医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医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医院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5、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基建、后勤管理等重大事项;

6、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人才引进、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9、医院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0、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办法;

11、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12、医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奖惩事项;

13、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等重大问题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决策;

15、基础设施等办医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医院三产企业的开发和产权的变更;

17、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8、其他需要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指:

1、全院副科以上(含副科)党政干部及业务科室主任、护士长的人选和任免;

2、重点岗位管理人员的调整、聘用等;

3、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

4、医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5、医院向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推荐或选拔干部事宜;

6、医院各类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建立和调整,院级以上各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推荐等;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选拔,院级以上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推荐等;

8. 其他需要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人员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主要指:

1、医院国有资产处置;

2、合同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安装工程项目;

3、物资材料、固定资产标的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4、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

5、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

6、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7、其它需要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指:

1、预算内一次性投入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运作;

2、预算外或超预算一次性投入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运作;

3、广大职工的奖金、福利;

4、医疗纠纷的赔偿(指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

5、对外投资、贷款、担保项目;

6、受赠的大额资金使用;

7、其他需要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基本原则

“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院长书记联席会、党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党政领导联席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把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建设和决策科学理论的普遍规律结合起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必须坚持一切从医院的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自觉从全局利益出发,不能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它工作,有利于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二)民主决策原则:一方面,领导班子之间要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最后形成集中的决策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参与讨论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酝酿后,再作表决。另一方面,在决策全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与会人员意见,凝聚民意,集中正确意见。

(三)合法性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为依据,依法确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依法建立健全决策程序,依法行使决策权力,决策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开原则:“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要由专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院长书记联席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党委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

(五)保密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回避原则: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四、基本程序

(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2、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经过充分协商和酝酿,拟出具体方案,分管领导初步审核,提交院长书记联席会、党委会研究决定,下发实施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4、涉及医院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实施、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要干部任免程序:

1、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2、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可以采取民主推荐与组织任命相结合的选拔方式进行。

3、任职主要程序: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方案(拟定、公布职数)——公布方案——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聘面试、民主测评——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结果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争议的人选应实行票决)——确定公示人选——任前公示——由党政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廉政诫勉谈话)——发布任命文件。

4、免职主要程序:根据《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部门设置、工作需要或干部考核评议结果,提出需免职干部名单,交院长书记联席会议和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党政领导进行免职前谈话,说明免职原因,发布免职文件。

(三)重要项目安排程序:

1、通过职能科室——分管院长(必要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院长——院长书记联席会这一流程,搞好调查研究,拟订预案,提出重要项目立项报告。

2、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招投标章程,审查招标立项工作,组织落实招标事宜,向院长书记联席会通报招标结果。

3、凡重大项目招标,需要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察论证报告,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

4、重要项目具体要求:药品参加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部分实行网上采购,实施“阳光工程”;基建项目50万以上(包括50万)的按预标执行程序审批,并委托省采购中心等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总务物品采购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的实施院内招标;凡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由设备科会同使用部门进行论证,报院长书记联席会讨论同意列入年度计划,按预标执行程序审批,实行集中招标、单次招标、特定招标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由医院设备或后勤物资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事宜。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向、额度;

2、财务科科长和总会计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分管领导审阅,提出具体意见;

4、院长书记联席会讨论通过;

5、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二)在制定或审批医院章程时,应当依据本制度明确相关要求。

(三)应当依据本制度对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四)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医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医院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严明纪律、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医院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医院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七)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医院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

严明纪律,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