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部审计制度(2011版)

发布时间:2014-04-29 15:14:22 浏览量:2742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大学、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审计厅等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的职权,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院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收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事业目标。

二、监察审计室主任及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在医院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对分管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四、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施回避制度。

五、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概)算、决算。

(四)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五)医院内部经济效益评价。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八)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六、对本院与院外的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资产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医院下属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分管院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分管院长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八)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参与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审计方案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并经被审计部门签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查核对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

(四)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监察审计室,监察审计室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转送分管院长审批。

(五)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部门。

(六)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向分管院长提出,分管院长应当在二十天内作出处理意见。

(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九)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程序按照《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九、有关部门应向监察审计室及时提供审计有关文件、资料等。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制度由医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