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2011版)

发布时间:2014-04-29 15:16:22 浏览量:1915

为了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卫生厅《浙江省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等,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本院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工程项目。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决算前,监察审计室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收益进行的审计临督。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医院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工程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范围

(一)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监察审计室审签。

(二)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托上级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其中,对投资额不足30万元的小型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对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经浙江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按要求报省审计厅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本院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的问题。

(四)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性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非招标工程,施工企业是否经有关职能科室招聘,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确定。

(六)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是否公开透明,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标准、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六)建筑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七)各项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

(八)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基建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八、进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实施;对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发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九、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

(三)支付工程款项的有关结算资料。

(四)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新型材料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新型材料名称、型号、产地、本地经销商、采购价格、使用说明等。

(五)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

(六)无施工图纸或图纸标示不详的零星工程,还应出具由两名以上建设单位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的详细施工现场记录。

(七)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八)施工单位“三证”,即: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交付使用财产验收清单、限期弥补工程缺陷计划。

(十)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十、本院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任务较重时,可以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工作。

十一、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院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或建议。

十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时,由医院监察审计室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统一办理委托审计事宜。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本办法由医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