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4 21:56:27 浏览量:1502

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等有关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建设的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本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业作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保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大学等上级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本院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本院存在的不正之风。以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为抓手,把卫生纠风工作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院各项工作、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先进典型宣传;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加大责任考核追究力度,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认真做好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执业医师定期考核、院务公开、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单病种收费试点、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等各项工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确保本院纠风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取得新成效,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促进医院科学、健康、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责任内容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纠风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卫生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纠风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医德医风、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单位干部职工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

(三)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纠风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逐步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四)加强对本单位职能部门(科室)开展纠风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奖励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苗头性问题。

(五)建立首诉负责制和医患沟通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本单位不正之风问题的投诉和反映,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六)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及有关纠风工作信息。

(七)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配合卫生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三、责任分解、考核与追究

(一)责任分解

医院每年年初要按照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和目标,并根据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职责,对年度纠风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个业务职能部门(科室),明确任务目标、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承担卫生纠风工作职责的纪委、监察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研究提出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的具体意见建议,提交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以正式文件上报下发。  (二)责任考核

医院负责对本单位内设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纪委、监察室协助行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可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患者满意度调查、民主评议行风、对主要任务指标检查考核、单位主要领导抓纠风工作年度专题述职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领导干部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纠风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要进行表彰;对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或问题较多、群众反响强烈的部门(科室),要予以通报批评,与行风建设考核、综合考核、评先评优等挂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在落实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 对医院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 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医院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4.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纪委、监察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领导

(一)医院要把纠风工作纳入本院的整体工作之中,与推进医改、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一起考核。

(二)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院长书记为双组长的医院纠风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组织协调医院纠风工作,研究制定总体方案和有关规定,研究处理与纠风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卫生纠风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院长要切实履行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研究确定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意见,对重大纠风工作要亲自过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把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

(四)承担纠风工作职责的医院纪委、监察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配合行政领导班子和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抓好纠风工作,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各部门(科室)负责人要把纠风工作纳入本部门(科室)总体工作格局,对涉及本部门的纠风工作任务要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六)各部门(科室)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精神,不断探索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推动医院纠风工作深入开展。